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
各镇乡、街道和市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能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明确相应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职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和内容。内容应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文书、案卷的质量等级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要体现在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考核中,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由市府办、市监察委、市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组成。
三、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监察委要加强责任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责任的,有权向追究过错责任的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
责任追究机关要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其他情形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