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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建设红线涉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工程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建设红线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建设红线涉及房屋征收。

  二、征收对象:指《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征收红线规划》(附件1)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上述房屋及附属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市街道办事处、画水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公路建设项目红线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附件2)。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三门至婺城公路东阳南市至画水段改建工程征收红线规划

        2.东阳市公路建设项目红线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东阳市公路建设项目红线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是指公路建设项目红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东阳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征收实施单位: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另行公布。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所在村(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个人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二种,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安置除土地安置外,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选择按照属地街道、镇乡现行的平面安置政策进行平面安置。

  单位及工业用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土改前公房登记堂屋的处理

  已经公房登记并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土改前堂屋,相关使用人对其达成共同购买协议的,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对其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协议的,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

  第九条 补偿的原则与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审核后的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办理,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各征收实施单位凭征收决定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

  (一)实行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1)、《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见附件2)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屋重置价+土地价。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3)评估确定。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土地安置的,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的面积进行安置,同时可以参照东阳市农房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补足限额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安置的,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属地镇乡街道现行平面安置政策执行。

  可安置面积超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最高限额的,按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货币安置;2.平面安置。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确因客观实际需要或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选择土地安置,并根据规划布局,以被征收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可安置用地面积,按1:1比例给予土地安置。

  安置建设用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安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合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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