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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为提升江北城区品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指《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规划》(见附件)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三、房屋征收部门: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除外);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承担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工作。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东政办发〔2018〕111号)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改善金店小区棚户区村民住房条件,有序推进我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位,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依据《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8〕6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规划》范围。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除外);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承担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工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北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和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具体以签约公告为准。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及安置对象的确定

  (一)被征收人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2.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4.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或对本条第一款有异议的,由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二)安置对象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可立户报批宅基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国土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江北街道办事处、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江北街道办事处、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补偿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分货币安置、房票安置、平面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联体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四种方式。

  (二)安置对象根据本户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非住宅房屋、单位和村(小区)合法集体公房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安置。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实行货币安置。

  第九条 安置小区位于金店旧区地块,安置小区用地面积约142.62亩。采用平面式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称平面式安置房)和联体式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称联体式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小区化建设的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小区优先用于金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符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货币补偿及房票安置后相对应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所享有权益归征收部门统筹,剩余房源用于城中村改造及危旧房治理改造安置所用。

  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2018年度金店区域平面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以下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2620元/㎡;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以下称安置房市场价)为7597元/㎡;联体式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1936元/㎡(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进行实测确定)。

  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将座落于江北街道新联小区A区广福路110号、B区艺海路371号的部分住宅房屋用于安置对象的房票安置,均价为8264元/㎡。

  第十条 可安置占地面积、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国土部门审核,报送江北街道办事处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

  安置对象审核的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审批。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二)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仅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或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选择该三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的,按各安置方式占用的可安置占地面积1:4比例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安置对象选择联体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与其他安置方式组合安置的,以确定的可安置占地面积减去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的占地面积后,按其他安置方式占用剩余的占地面积1:3比例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采用组合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按各安置方式占用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奖励和补偿补助。

  占用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比例=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方式占用的可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总的可安置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附属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补助

  第十二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别补偿

  房屋(地上建筑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根据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评估确定。

  建筑占地面积补偿,根据安置对象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价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

  (一)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2-1)、《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见附件2-2)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按该部分房屋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3)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室外高档装修超过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由村、社区见证且出具证明,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经评估机构按实际的房屋现状市场价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经过室内装饰装修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依据,村、社区见证且出具证明,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由评估机构按实际的房屋现状市场价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有使用功能且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地下室、阁楼等,由村、社区见证且出具证明,金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由评估机构参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五)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时,应按征收公告之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退回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但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庭院按第十五条第(一)款执行。

  (六)非住宅房屋、单位和村(小区)合法集体公房等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由评估机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价格

  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价格,等于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与平面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即4977元/㎡。

  第十五条 其他补偿和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庭院,国有出让土地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划拔、集体划拨土地按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附属物按照附件2-4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三)搬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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