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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7〕57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促进渔农民转产转业
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促进渔农民转产转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洞头县转产转业渔农民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洞头县促进渔农民转产转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为加快渔农村劳动力转移,拓宽渔农民就业增收渠道,根据《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渔农民转产转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06〕49号)和《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7〕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拓宽转产转业渠道
(一)从事来料加工且与来料加工点或经纪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用工协议(经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备案),并向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按照实际从业时间给予每月就业补助1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实际经营在6个月以上,且向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以每户4000元为限额补助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补助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补助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洞头县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洞委办〔2006〕21号)执行。2006年前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但培训补助低于200元,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可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申请不高于500元的培训补助。
二、扩大转产转业空间
(四)鼓励转产转业渔农民组织运输车队、建筑队、施工队等,有序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与施工单位积极协商,为转产转业渔农民安排一定数量的、适宜的作业项目。指挥部、乡镇政府、施工单位应共同协商,根据作业项目要求,确定合适的作业队伍和上岗人员。
(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加工型企业和乡镇、村居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岗位招收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转产转业渔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补助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补助方式实行先缴后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招收不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转产转业渔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向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1000元。
(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空缺勤杂岗位、社区(村居)公益性岗位安排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转产转业渔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县劳动保障部门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且月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2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1200元。
(七)来料加工点或经纪人当年新增岗位招用转产转业渔农民10人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用工协议,并向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给予普通工业用电与居民用电间的差价补助;补助方式实行先缴后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政府给予专项扶持政策。专项扶持政策由县政府根据企业或相关实体要求研究确定:
1.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措施,吸纳转产转业渔农民30名以上的;
2.创办符合环保要求的来料加工点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转产转业渔农民30名以上的;
3.创办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吸纳转产转业渔农民30名以上的;
4.与本县培训机构合作共建,新投资50万元以上添置培训实操设备,开展转产转业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工作卓有成效的;
5、其他对解决渔农民转产转业问题有突出贡献的经济实体。
三、健全转产转业保障机制
(九)建立困难户补助制度。对于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充分就业,且没有享受低保的转产转业渔农民困难户,由县渔农民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扶贫办核实后确定补助对象,每年年终给予每户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600元。
(十)建立贴息贷款制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就业的,可通过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联保贷款等方式,向县信用联社申请5万元之内、期限不超过1年的贴息贷款。创办小企业或从事来料加工经纪业务的, 贴息贷款额可增至10万元。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贴息额为现行银行利息的20%。
(十一)设立专项补助资金。设立县渔农民转产转业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就业安置补助、岗位补助、困难户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
(十二)提供发展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的形式,发展符合环保要求、能有效吸纳转产转业渔农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三)优化工作服务机制。开辟渔农民转产转业服务“绿色通道”,县渔农民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渔农民转产转业服务热线,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并优先推荐就业。对转产转业渔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各有关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
四、其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