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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07〕47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和
示范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认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申报表
2.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
3.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示范点申报表
4.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示范点认定评分表
二○○七年七月二日
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渔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渔家乐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创建渔家乐特色品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渔家乐特色村的认定对象为全县渔家乐休闲旅游村。渔家乐休闲旅游村是指我县境内依托当地渔村自然生态、海洋风光、渔港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和特色渔农业,以渔户家庭经营为主体,以“吃渔家饭、住渔家屋、游渔家景、享渔家乐”为主要特征,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渔”特色的“品味渔家菜肴、体验海洋文化、走进渔家生活、欣赏渔村风情”等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设施和接待能力,渔家乐经营户数占行政村总户数3%以上的行政村。
(二)渔家乐示范点的认定对象为由渔农户个体或合股资本、乡村集体资本、工商企业资本投资兴办,能为旅客提供各类渔家乐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包括各种类型的渔农业基地,除渔家乐休闲旅游村以外的渔家乐经营实体。
二、认定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渔家乐特色村的申报由符合认定条件的渔家乐休闲旅游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自律和服务组织按民主程序自愿申报。渔家乐示范点的申报由符合认定条件的渔家乐经营实体的投资业主或经营主体按程序自愿申报。
(二)公平公正原则。由县渔农办和县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认定小组,严格执行特色村、示范点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年对已授牌的县级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进行复评,对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档次下降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村、点要进行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认定条件
(一)渔家乐特色村:对照《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总得分80分以上,且必得分项目不缺项、不失分。
(二)渔家乐示范点:对照《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示范点认定评分表》,总得分80分以上,且必得分项目不缺项、不失分。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向县渔农办上报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申报表》和自评情况的电子文本。
(二)审定。报批的县级渔家乐特色村,需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批的县级渔家乐示范点,需经所在地的村居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审定由县渔农办牵头,县旅游局配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定。
(三)公示。对经初步确定的县级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授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渔农办和县旅游局联合授牌。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县渔农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申报表
渔家乐休闲旅游村全称(盖章) | | |||||
详细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工作总结(要有经营户数、接待游客人数、营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县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县渔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
洞头县县级渔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
认 定 条 件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值 | |
经 营 户 数 和 接 待 情 况 | 1.渔家乐经营户数占行政村总户数的3%以上,且示范点占经营户总数的20%以上。 | 10(★) | | |
2.全村年接待游客数量在10000人次以上 | 10(★) | | | |
基 础 设 施 情 况 | 3.村容村貌整洁,有相应的停车场所。 | 5 | | |
4.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80%以上。 | 5(★) | | | |
5.经营户垃圾集中收集率达100%。 | 5(★) | | | |
6.污水处理排放率达100%,有1个以上公共厕所。 | 5(★) | | | |
7.建有村卫生室。 | 5(★) | | | |
自 律 组 织 建 设 情 况 | 8.已组建自律和服务组织,有章程。 | 5(★) | | |
9.自律和服务组织实行会员制,80%以上的经营户必须加入自律和服务组织。 | 5(★) | | | |
10.开展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证照代办。 | 5 | | | |
11.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开展旅游市场信息发布和统一品牌形象等服务。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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