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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5〕70号
关于印发《东屏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东屏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东屏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东屏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镇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在县招投标限额以下,乡镇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乡镇财政或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让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进入镇招投标中心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事前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确定人员协助操作和监督。
第四条 严禁业主(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项目支解承包出让等暗箱操作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镇招投标中心是本镇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镇纪委的监督。
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二)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三)负责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六)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以下项目必须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一)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乡镇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乡镇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让标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
以下项目经镇党委研究后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邀请招标:
(一)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乡镇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乡镇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1千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让标的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筹劳投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第八条 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招投标,有保留价的公开竞价、拍租。
(二)镇、村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以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组织评估后,限定项目出租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项目立项审批依据
(二)项目审批概算和项目专项资金己经落实;
(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征用审批手续均己完成,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己完备;
(四)工程建筑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己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是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交易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村级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招投标中心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范围、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设计图纸等;
(三)项目数量、质量(要求)清单;
(四)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和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预付项目款的比例标准等;
(五)项目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六)特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等;
(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调整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止至少七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县有线电视、镇政务及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应派人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投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设立标底的方法,一般应采用复合标底法或保密制作标底法。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