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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东屏镇委员会文件
东屏委〔2005〕44号
中共东屏镇委员会 东屏镇人民政府
关于村庄整治、生态镇以及文明城镇创建
若干奖励政策的规定
各村两委、镇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星级文明城镇创建为载体,按照“村美、户富、班子强”的要求,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镇建设成具有海岛特色的现代化滨海城镇。经研究决定对村庄整治村、生态村创建、卫生二级环卫村实行奖励政策。
一、村庄整治方面
1、村庄整治村达到县、市级达标验收合格的,除市、县奖励外,镇政府给予验收达标村村干部实行奖励,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奖励1000元。
2、村庄整治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验收达标的,村集体不能参加年终镇的各项评先活动。
3、验收不达标的,书记、村委会主任不能参加年终个人评先,并酌情扣分年终目标考核奖金。
4、村庄整治验收达标的驻村干部、下派指导员在年终双向述职述廉考核中给予加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二、生态村创建方面
1、积极申报生态村创建,并经县、市级达标验收合格,除县、市奖励外,镇政府给予验收达标村村干部实行奖励,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奖励500元。
2、生态村创建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验收达标的,村集体不能参加年终镇的各项评先活动。
3、验收不达标的,书记、村委会主任不能参加年终个人评先,并酌情扣分年终目标考核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