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北岙办发〔2012〕号
北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岙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
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北岙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报街道党工委通知,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 月 日
主题词:
抄送:
北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
关于印发《北岙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
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洞头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若干意见》文件规定,结合北岙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主管科室,负责对本街道范围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财务室,设报帐员1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岗位可以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村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担任本级组织的报帐员。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帐员的聘任,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德才兼务原则拟定人选,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6个月内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考核合格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聘书,准予上岗,聘期一般为二年,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信用社(银行)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本结算帐户,确需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同意,经街道业务主管科室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除1000元以下日常零星开支外,原则上实行银行转帐结算。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开户信用社(银行),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多头存款。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3000元,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原则上不准白条入帐,遇小额支出又难以取得正式票据,可酌情考虑,但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及写明具体用途,经村监事会审核。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专用印章实行报帐员与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相分离,由“中心”专人保管。
三、债权债务管理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除上级部门另行规定外,严禁利用合作社资金为本单位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若本辖区股东确因渔农业生产(本街道企业)经营需要,在坚持“前款未清,后款拒借”的原则下,组织人员认真考察扶持对象资金用途、偿还能力和信用可靠程度等,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可以安排扶持资金,按规定权限讨论通过,参照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工作流程办理手续(公务人员担保额度每人在15万元以内),报街道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备案。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货币资金总量的70%(因生产需要调整扶持资金额度,须报党工委审批),同时当年回收率必须达100%。
(一) 扶持股东生产流动资金在1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进行讨论表决,同意后由负责财务的主要负责人审批。扶持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年。
(二) 扶持股东生产流动资金在1万元—5万元(含1万元),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讨论,并须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同意后由负责财务的主要负责人审批。扶持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年。
(三) 扶持股东生产流动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讨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需召开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同意后由负责财务的主要负责人审批。扶持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年。
(四)扶持资金若出现扶持对象一例还款逾期1年以内,扣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应分配所得总额的20%;若出现扶持对象一例还款逾期1年以上(含1年 ),扶持资金总额1万元以下的,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共同负责偿还本息;扶持资金总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共同负责偿还本息总额的30%。
第十条 扶持资金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或提供虚假担保,谁审批,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严禁以下行为:
①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② 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办公支出;
③ 借新债还旧债及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④ 超标准订阅报刊,年征订额度超过规定的;
⑤ 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和奖金。
对违反上述规定举债的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擅自请客送礼、超标准订阅报刊、捐赠集体财物等形成的损失和债务,谁决策谁负责。
四、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组织合作社投资兴办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实地考察、社会市场调查,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街道领导的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估之后,提交可行性报告,并按规定权限讨论通过,报街道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1万元-2万元(含1万元),由党支部、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2万元以上(含2万元)原则由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资基建项目在5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有意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杜绝标后增加工程量。凡基建项目都要有基建工程申请报告、投资项目审批表、项目预决算书、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及工程质量验收鉴定书,并报街道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严格按程序办理,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必须及时张榜公布,接受股东监督。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土地(“四荒地”、耕地、林地、果园等)或资产招租、市场承包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并签定合同,办理鉴证,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凡投资项目,要有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审批表、项目预决算书、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及验收鉴定书,并报街道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