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洞头县北岙镇委员会文件
北岙委发〔2006〕18号
中共北岙镇委员会 北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半岛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6年4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三级干部会议暨半岛经济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加快海岛经济向半岛经济转型,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全面推进我镇现代化新渔村建设,根据《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半岛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渔业产业
(一)海水养殖
1、对已获准养殖许可,“走出去”养殖给予单户如下奖励:从事藻类养殖的,给予每亩奖励50元,单户奖励上限为15亩;从事贝类养殖的,给予每亩奖励30元,单户奖励上限20亩。
2、鼓励单位或个人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和推广工作。
(1)育苗单位工厂化室内直接育出羊栖菜养殖苗种(苗种平均株长1cm左右、每亩1.5万株,下同)面积达300亩(含)的,奖励5000元;提供量在300亩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亩,奖金增加2000元。苗种验收分苗种出库和海区夹苗抽样两步进行,综合评定。
(2)育苗单位工厂化育出鱼苗100万尾(体长3cm以上)的,奖励3000元;在100万尾的基础上,每增加50万尾,奖金增加1000元。
(3)育苗单位工厂化育出双壳贝类(文蛤、硬壳蛤、杂色蛤、青蛤等平均个体壳长3mm以上,不包括泥蚶)200万粒的,奖励1000元;在200万粒的基础上,每增加50万粒,奖金增加300元。工厂化育出海螺、鲍鱼(平均个体壳长5mm以上)20万个的,奖励1000元;在20万个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个,奖金增加300元。
从事上述苗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项目的形式事先上报镇渔农办。海洋藻类规模化育苗和工厂化鱼类育苗必须在苗种出库前验收。单户奖励上限为5000元。
3、全年评出3户养殖科技创新示范户,给予每户奖励1000元。
(二)海洋捕捞
4、对新赴海南捕捞作业,并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全年在海南生产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跨年度)的渔轮,给予每艘一次性奖励3000元。
5、海洋捕捞渔船整船转向渔场冰鲜运销且在250马力以上、手续齐全有效的,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水产品流通营销
6、大力扶持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水产品流通营销大户。全年评出2家县级水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2户水产品流通大户(根据税收、产业关联度等综合评定),给予每家(户)奖励1000元。
7、鼓励企业实施订单养殖
企业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作为养民养殖生产周转金(以金融部门有效汇款凭证为据)用于养殖基地生产(羊栖菜1000亩以上,或紫菜500亩以上,或深水网箱50口以上),并与养民(羊栖菜70户以上,或紫菜50户以上)签有订单合同的,给予奖励3000元。
8、从事水产品运销的单位或个人,新增300马力以上钢质冰鲜运销船或300马力以上钢质活海鲜运销船,新增5吨级以上冷藏车或3吨级以上活水车的,分别给予每艘(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全镇限3艘(辆)以实际投入使用先后为定。
9、养殖加工户购置环保型热流式紫菜烘干设备进行生产的,按设备投资总额,分为小型(1.5万元以下)和中型(1.5万元<含>以上)两种设备。分别给予小型设备每台补助500元、中型设备每台补助1000元。养殖加工户需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的凭证。
(四)海洋运输业与休闲渔业
10、新创办海洋钢质运输船500吨以上,并挂靠在本镇海运实体企业的,给予每艘奖励1000元。
11、发展休闲渔业项目,投资在5万元(含)-10万元的,奖励1000元;投资在1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2000元;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3000元;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五)村干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