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民〔2007〕98号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洞头县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工作,特制定《洞头县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
洞头县民政局办公室
洞头县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家庭因灾(含火灾)倒房、损房等造成的基本生活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属本县户籍,因洪涝、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人员伤亡,且无自救能力的常住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1、属闲置房屋、附属房屋(指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的;
2、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弃的;
3、故意纵火的;
4、属地震灾害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按《洞头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根据受灾及困难程度的不同,确定以下救助标准:
㈠ 因灾造成家庭居住房屋及财产部分损毁的:
1、持有效《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救助1000-2000元;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非持证,但因灾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救助500-1500元。
㈡ 因灾造成家庭居住房屋及财产全部损毁的:
1、持有效《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救助5000元;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非持证,但因灾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救助2000-4000元。
㈢ 因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1、凡因灾造成人员死亡,一人给予救助5000元;
2、因灾受伤人员,根据受伤程度,给予酌情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灾情发生后,受灾户所在村、社区应即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户可向当地乡镇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2、乡镇、街道应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实地了解相关情况,会同村、社区根据灾情状况为受灾户提供临时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等相关救助,并及时将基本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实行网上救助申请,即通过指定电子信箱、QQ向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上报《洞头县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申请表》、受损财产的数码照片和受灾户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灾情稳定后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备案。
3、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在收到网上救助申请后,48小时内对灾情和受灾户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救助金额并发放到户。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受灾户一次性救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县民政局负责救助款的发放,县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因火灾引起的受灾户一次性救助资金由县慈善总会解决。
2、救助对象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或贪污、挪用、扣压救助资金的,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洞头县困难家庭因灾房屋财产损毁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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