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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司法局文件
洞司〔2008〕29号
关于印发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
申请公开等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乡镇司法所(办)、各法律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制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制度和管理办法》、《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制定 信息公开 通知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洞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发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信息的产生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主动公开,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具体分类参照《洞头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东海法治”网站和洞头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洞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查。
第三条 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洞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洞头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查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司法局政府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单位深入推行政府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依据《洞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洞头县政府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
第八条 对政府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洞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洞头县政府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在政府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公开规定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信息安全在局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程序,报主要领导审批。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三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四条 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信息人员应该经常进行保密工作的检查,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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