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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司法局文件
洞司〔2008〕30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司法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乡镇司法所(办)、各法律服务单位:
《洞头县司法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洞头县司法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档案 管理 通知
洞头县司法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为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文件材料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告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五、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六、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七、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八、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九、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业务及特种载体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本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十一、本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洞头县司法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一、办公室
1、上级领导对本局的重要批示、指示 永久
2、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的记录、纪要 永久
3、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通知、通报、个人剖析材料 永久
4、重要事项的有关材料 永久
5、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规定性文件 30年
6、县政府对本局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报告、意见、通报 永久
7、转发上级机关要执行的规定性文件 30年
8、上级领导来本系统调研函、方案 30年
9、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及会办意见 永久
10、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综合性会议材料
11.1综合性会议请示、批复、通知、议程、名册、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11.2各类综合性会议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新闻报道 30年
12、有关办公室工作职能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 永久
13、办公室工作中形成的通知、计划、总结、请示、意见、汇报 30年
14、上报县委、县政府、上级司法部门的专题报告 永久
15、办公室起草的局领导重要讲话及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16、负责组织的调研及处理有关事项、局领导调研文章材料 30年
17、本局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
17.1重要的 30年
17.2一般的 10年
18大事记、组织沿革 永久
19、档案交接目录、销毁清册 永久
20、由局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 30年
21、刊物定稿和正本、《年鉴》 30年
22、局机关编印的各种信息、简报、情况反映、信息采用情况 10年
23、对县政府及隶属单位综合性意见、方案、办法的修改意见 10年
24、本局季度工作安排报告、通知 10年
25、其他有关办公室职能的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25.1重要的 30年
25.2一般的 10年26、政工工作
26.1政工工作工作年度统计报表 永久
26.2政工工作职能的规定、意见、办法 永久
26.3机构设置、人员任免、调任、转任、录用、转正、辞职、辞退、离退休(职)决定、审批表、请示、通知 永久
26.4本机关人员编制、花名册 永久
26.5调资、定级、工伤认定、因公牺牲、抚恤金发放的决定审批表、通知、请示及批复 永久
26.6授予、晋升、取消、降低警衔的决定、命令、请示 永久
26.7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26.8本局机关领导述职述廉工作通知、报告 永久
26.9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情况的通知、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述职述廉工作的通知、报告 30年
26.10政工工作年度工作汇报、计划、总结 30年
26.11转发上级机关有关政工工作职能的规定性文件 30年
26.12人事职能工作会议、重要活动文件材料 30年26.13人事职能各类培训活动的通知、安排、名单 10年
26.14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情况汇报、统计材料;会议交流材料 10年
26.15 其他有关人事工作职能的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26.15.1重要的 30年
26.15.2一般的 10年
27、组织教育工作
27.1组织教育工作职能的年度统计表 永久27.2组织教育工作职能的规定、意见、办法 永久
27.3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 永久
27.4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永久
27.5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30年
27.6司法行政系统政治工作会议、通知、议程、领导讲话、名册;大型学习活动、临时机构形成的通知、计划、方案、汇报、总结 30年
27.7转发上级机关有关组织教育工作职能的规定性文件 30年
27.8组织教育工作年度汇报、计划、总结 30年
27.9刊物定稿和正本 30年
27.10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情况汇报、统计材料;会议交流材料 10年
27.11其他有关组织教育工作职能的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27.11.1重要的 30年
27.11.2一般的 10年
27.12信访工作材料
27.12.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办理结果的信访件、信访工作年报 永久
27.12.2有办理结果的一般性信访件 30年
27.12.3没有处理结果的普通信访、上访工作登记、信访工作季、月报10年
28、财务工作
28. 1财务工作职能的规定、意见、办法 永久
28.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表; 申请经费的报告、批复 永久
28. 3基本建设工作规划、批复、函、通报 永久
28.4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28.5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
28.5.1重要的 30年
28.5.2一般的 10年
28. 6转发上级机关有关财务工作职能的规定性文件 30年
28.7财务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0年
28.8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28.9 本局财务会议的通知、议程、领导讲话、名册 30年
28.10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情况汇报、统计材料;会议交流材料 10年
28. 11其他有关财务工作职能的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28.11.1重要的 30年
28.11.2一般的 10年
二、 宣传教育科
1、全县普法工作年度以上计划、方案、总结、统计报表 永久
2、全县普法领导小组成员调整、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县普法工作会议通知、议程、领导讲话、名册 永久
3、法制宣传工作职能的规定、意见、办法、实施意见 永久
4、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1五年一次的总结验收 永久
4.2重要的活动材料 30年4.3一般性活动材料 10年
5、转发上级机关有关法制宣传工作职能的规定性文件 30年
6、全县依法治理工作通知、汇报、意见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