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舟定司 [2009]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根据《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浙司[200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情况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初审并填写《法律援助呈报表》,报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援助办案。
二、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时,实行回避,即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在同一个非诉讼案件中分别担任人民调解员和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三、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委托等援助手续统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原先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非诉讼法律援助表格不再使用。
四、此规定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请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