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舟定司 [2008]3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局属各部门: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4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区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群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区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入地,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政策措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农民工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一些权益还没有完全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务必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突出抓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
要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健全网络,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要完善乡镇街道和社会团体(工会、残联、妇联、团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横向和纵向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健全“绿色通道”,落实便民措施,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或经济状况证明的农民工,只要其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能确定农民工身份的,不再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三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要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根据具体案情,在保证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应更多地运用非诉讼方式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降低维权成本,促成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农民工的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创新载体,创新方式,增强实效,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是要广泛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适用性。通过编发资料、开设法制宣传栏、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在乡镇、街道和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帮助他们了解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社会保障、交通安全以及法律援助等与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和地方,要选择一些素质较高的骨干进行法制培训,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二是要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对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骨干联络作用。三是要督促指导用工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民工法制宣传制度,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举办经常性的法制培训和讲座,积极为全区企业搭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平台;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用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用工行为。四是要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法制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弟的平等义务教育权利,并通过开展“带法回家”等活动,营造农民工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推进涉及农民工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吸收外来民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三是针对农民工的实际,做好涉及农民工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全区各调解组织要主动出击,将拖欠工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作为排查和调处重点,并抓好企业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加强预警性信息的收集,坚持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调处,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农民工群体性纠纷和越级信访纠纷的发生。四是加强与区人民法院、区劳动监察大队协作,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对于民工请求追讨劳动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及时审理,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
要将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作为树立法律服务行业良好形象、创新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参与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活动,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工地、企业等农民工较多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工信访问题。二是通过区总商会企业服务中心平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是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要酌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向农民工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对代理农民工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检查机制,及时收集意见,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提高办案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各司法所、各科室贯彻本意见情况和好的做法望及时报区局政工科。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司法 农民工 意见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定海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