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定海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局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舟山市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30日印发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相关政策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医疗卫生津贴、护士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部分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确定,退休人员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3,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省、市、区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冲销。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涉及到计发基数的各项政策仍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足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承担经费保障的主要责任,统筹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