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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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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区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12〕31号)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定政发〔2012〕23号)精神,现就深化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构建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争当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排头兵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重点办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的养老机构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50%;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现96%的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不低于4%的老人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低于2%的老人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现有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和边远小岛托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集中供养,为居家老人提供午餐、午休、健身、活动等于一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进度。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渔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探索居家养老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城市社区的家政服务企业和“8189000”便民服务平台要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创造条件服务渔农村。城乡社区要以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为载体,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信息传递、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和精神慰藉等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渔农村社区,要创办老年食堂或配送餐中心,为辖区老人提供配送餐服务,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开展渔农村“银龄互助”活动,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和生活习惯,进行结对互助。

三、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进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敬老院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对新建敬老院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已建成的社会福利机构要通过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活动场所,建立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劳动用工,开展星级评定活动,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安全措施等,至2015年,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对完成转型升级的敬老院,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资金补助。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针对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的实际,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加大政策引导,确保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单位、个人盘活、利用现有闲置房产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拍卖、租赁等形式将闲置的国有房产优惠提供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或个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办好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建设边远小岛托老机构任务,创办具有海岛特色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其性质为集体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探索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床位在250张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床位在250张以下的护理型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主动加强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医务室,卫生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疗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70周岁以上独居或空巢老人中的非失能和非失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国家定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7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养老服务补贴,并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全区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2012年要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信息。2013年,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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