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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定海区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增长,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联合竣工验收范围

除市经济开发区、临城街道所辖区域外,全区所有工业建设工程(含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建设工程)。

二、联合竣工验收部门

区发改局为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竣工验收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牵头组织区住建局、区水利围垦局、区环保局、市国土局定海分局、市规划局定海分局、市气象局(邀请)、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工业建设工程涉及的防雷装置、投资强度、工程质量、市政绿化、排水设施、环境保护(预审)、土地勘测、规划许可和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集中验收。其中涉及金塘区域的工业建设工程,市、区人民政府已授权金塘管委会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能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相关验收职责。

三、联合竣工验收流程

(一)申请受理。工业建设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可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应主动告知联合竣工验收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所需申报材料。业主单位将验收申报材料送交联合竣工验收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不齐全的,告知业主予以补齐。

(二)材料审查。受理窗口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将申报材料分送至相关验收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受理窗口。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自审查通过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窗口汇总审查意见后通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提出再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受理窗口应当自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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