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舟山市定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场所、空间、建筑物、构筑物等户外设施及其它实物载体上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包括各类大型户外广告(屋顶、墙体、支架、高杆、山体等)、电子显示屏、灯杆广告、路牌、灯箱、宣传告示牌、横(直)幅、店招、店牌等。
第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导则。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导则由舟山市规划局定海分局会同城管、工商、园林、住建、交通、环保、消防等市、区部门制定,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明确各部门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市规划局定海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大桥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除外)。
区城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查处。牵头相关部门对公共广告资源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市工商局定海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登记及监督管理。
区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出具相关意见。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及内容依照规定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建设办公室)统一审查。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物立面要求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设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或载体。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及设置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使用权。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广告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各种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应当以公开拍卖、招标等形式,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利用其它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取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使用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
(二)利用自有场地、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设置悬挂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布幅、彩虹门、气球等宣传品的,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在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均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