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海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全面推进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市府办《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7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划界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对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水利工程没有确定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了我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许多水利工程周边非法占用、乱堆放物料、乱倒垃圾等行为较为严重,危及了水利工程安全;二是有关单位和部门责权不清,导致管理缺位、脱节,甚至引起水事纠纷;三是许多水利工程防汛抢险道路不畅,严重影响了防洪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度。因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抓紧开展我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为我区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划界工作的原则
(一)协调一致原则。划界应加强与定海区总体规划、乡镇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以便于实施与管理。若水利工程划界与相关规划有冲突,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二)以人为本原则。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可与库区居民实际分布、村庄布局规划相结合。
(三)可控原则。为便于主管单位今后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管理线与保护线均标出控制点坐标。
(四)可操作性原则。划界办法是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划界成果应便于操作。
(五)公众参与原则。划界办法确定后,应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及各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三、划界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依法划定我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管理要求与禁止事项,确保我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灾减灾能力。
(二)工作任务。按照“先划界后确权”的工作思路,采用“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有步骤地开展我区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上报省水利厅标准化管理名录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包括划定界线,树立界桩等工作,为下步确权工作做好准备。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自主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
四、划界标准
全区需进行划界工作的水利工程主要有小型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六种类型。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程规范,为便于控制与管理,划界采用二线控制:管理线、保护线。
(一)小型水库工程
1.管理线的确定。
(1)大坝。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内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水平投影距离,下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内的地带。
(2)水库库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
2.保护线的确定。
(1)大坝。大坝的保护范围为管理线外20米内的地带。
(2)水库库区。水库库区保护区为管理线外50米内的地带。
3.水源保护范围线。
饮用水水库,水源地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参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重点饮用水水库。
重点饮用水水库水源地保护范围分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