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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舟山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镇(街道)二级政府(不包括新城区块)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采用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并编报项建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

第七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信科技、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国土、消防、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该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以下领域:

(一)农渔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六)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于每年度9月底向区发改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编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最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第三季度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建设方案、资源要素配置等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建设工期、招标内容、效益评价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镇(街道)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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