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舟山市市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8〕5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对原来《舟山市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28日
舟山市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完善科技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舟山市市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8〕51号)等要求,对《舟山市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定经信科技〔2014〕31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定海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区级科技项目和院地合作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报通知、项目申请、项目现场考察、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立项发文、合同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四条 关于申报资格:
(一) 项目申请单位需是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运行管理规范。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1 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2)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 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三)企业承担项目一般不超过1 项,承担在研项目数已达限定的,不得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已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再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须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生产安全等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条 项目由各镇(街道)、区属单位等归口部门推荐上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概算表以及上一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院地合作项目申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的科技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合作企业上一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包括项目初审、实地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决策。
第七条 经区经信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信科技局编制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与区经信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区经信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经费补助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下达。
区级科技项目分为工业类与公益类,每年安排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工业类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验收完成后总经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经费最高额不超过4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公益类科技项目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经费安排额度在5万元以下。
院地合作项目分为一般院地合作项目和重大科技团队项目,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一般院地合作项目经费安排额度在25万元以下,重大科技团队项目经费安排额度在40万元以下,其中重大科技团队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 浙江海洋大学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协议书》要求,每年安排经费200万元,且仅限于与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项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