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2015年制定的《舟山市定海区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山塘管理要求,特结合本区山塘管理实际,指定由区水利局具体起草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山塘安全管理的事权划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管理。当山塘位于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时,监督管理职责则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县级水利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山塘所有权人对山塘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是山塘建设、综合整治、运行管理、巡查管护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所有权人是村经济合作社。
2.明确了山塘安全认定与评估程序与内容
坝高15m以上的山塘和屋顶山塘参照《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认定,认定的安全状况区分为危险山塘、病害山塘、正常山塘,具体认定分类标准另行制定。鉴于山塘容积相对于小型水库库容一般小得多,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和工作内容可适当简化,不必要完全照搬。
坝高5~15m的非屋顶山塘只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可以不定期集中成批进行,只区分为病害山塘和正常山塘,具体认定分类标准另行制定。
未进行综合整治、降低正常水位、增加泄洪能力、报废的危险山塘,必须放空,不得继续蓄水。
3.明确了山塘报废启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