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定安办〔201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至5年至少修订1次,对虽未超过3至5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存在应急措施不完善、应急指挥机构或职责发生调整、风险要素及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的也应及时修订预案。应急管理部门和预案管理单位要深入分析新形势下突发事件风险变化情况和应急管理需要,针对当前自然灾害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等问题,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调整情况,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具体修编计划见附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的有关规定,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审批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完成后,各预案编制部门要及时将应急预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并将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将上述预案汇总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预案编制部门在预案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突出预案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分级科学、内容简洁、要素齐全、表述准确。要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科学界定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强化就对基层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得完全套用上级预案。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一线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作用,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符合客观实际。要加大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制定指南、组织培训、委托编制等方式,不断优化基层应急预案。在编制预案的同时,要本着“通俗易懂、好记实用”的原则,编制简明操作手册、应急行动明白卡等。
二、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各预案编制部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要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年初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要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着力增强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三、着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和管理,为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救援行动的开展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应当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落实应急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