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浙江科技大奖 第三条 《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四条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第五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 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年内取得效益。 《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2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 《办法》第十三条(四)“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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