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县(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及专业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4年度工程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镇海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且满足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企业总部在镇海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须提供劳动合同、派驻或任命证明、外地社保证明等材料。
(三)在镇海区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此类对象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合法就业证明等材料。
本次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条件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但所学专业和工作不对口,或者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无法通过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方式申报助理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按照附件1执行。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要与申报专业相关联,且为近三年内取得。所学专业和从事工作一致或相近,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请通过“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进行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
(二)工程师条件
1、从事工业工程(机电制造、石化工程、轻纺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申报人员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破格、越级、直接、特殊)申报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执行,详见附件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3。工业工程专业采取破格、越级、直接、特殊等非正常申报方式的人员需提相应的审批表(附件4到7)。
2、建设工程专业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附件8)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附件9)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