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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镇海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甬人社发〔2025〕8号)精神,现就2025年镇海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镇海区就业见习单位:
1、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年度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
3、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4、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2至3项条件限制。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申请材料
1、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
2、营业证照副本;
3、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
三、申请时间
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15日
四、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就业见习单位认定”事项进行线上申请。
2、镇海区人社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查。
3、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发文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陈老师,89287113。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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