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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7〕104号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人才聚集,加大人才培育,支持和推进我区人才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政府特殊津贴。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人事档案正式转入、且社保缴纳在我区,经主管部门及所属镇街道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政府特殊津贴。对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一)津贴标准

1、对两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以及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等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15万元;

2、对浙江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10万元;

3、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进入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等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8万元;

4、对获得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市突出贡献专家和进入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特级教师、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等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6万元;

5、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的人才、宁波市名校长、宁波市名园长、宁波市名教师、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浙江省技术能手、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进入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等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4万元;

6、对入选区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如科研项目、专利、论文、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备注手机号);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5、企业人才需提供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安家补助。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从宁波外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及省级特级教师,正式引进后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符合市级人才分类条件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对象,执行市级政策《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现来镇海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在镇海区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正式转入且落户在镇海。其中,因工作原因,由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区的,应根据协议按在镇海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一)补助标准

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人才、其他省级特级教师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助(不含市级政策补助);对新引进的副高级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人才和其他省特级教师每年发放5万元,副高级人才三年分别按4万元、3万元、3万元发放。

已享受高级人才购房补贴、博士后出站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租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4、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人才需提供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工资清单(银行转账)。

第七条  工作津贴。区属企业高薪聘请年薪30万元以上且工作满一年的,符合市级人才分类条件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创新类人才,按其收入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工作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4、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须加盖镇海地方税务局章);

5、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章程。

第八条  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对注册在我区中资或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聘用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并担任相应中层及以上职位的外籍专家,给予一定额度的年薪资助。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聘用年薪须为5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其中聘用年薪2年满50万的(只限于中小企业),在第二年可给予一次性年薪资助。

按区属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由区财政局视实际情况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1进行配套资助,具体标准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国外智力项目奖励。对区属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功申报国家外专局引进智力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入选宁波市外专局扶持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入选国家外专局扶持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级技师津贴。对在区属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技师,给予1.2万元/年的高级技师津贴,区属事业单位从事培育高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师,经认定可参照企业高级技师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高级技师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社保参保证明;

4、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并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的查询结果;

5、事业单位从事培育高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师,须同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技师津贴资格认定表》和单位公示材料;

6、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根据《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对新认定建立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区121人才学术科研津贴。对入选区12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培养人选,给予学术科研津贴和择优资助奖励。具体按照《镇海区“121”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助。区属企业人才在我区就职期间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证书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学费50%的补助,每人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2、与区属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镇海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3、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4、补贴对象须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规定学年内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学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原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奖励及补助。对经批准新设立且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设站奖励,其中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并正常开展科研活动的,两年期内,每年给予工作站补助经费10万元。博士后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区工作,人事关系正式转入、社保缴纳在我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30万元的出站留区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批准文件;

3、博士后人员进站批复、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复印件;

4、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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