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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镇海区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补助申请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通知》(镇人社发〔2015〕14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开展镇海区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其中毕业十年内时间认定方式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购房,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前移10年之内。

申报人申报的购房总额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一式三份,携带在镇海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学历查询证明;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镇海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人才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为镇海区的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由镇海区人才管理办公室受理(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在镇海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已办理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变更工作的,由新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购房补贴发放。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 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享受购房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一套房产最多只能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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