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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博士后工作,推动我区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博士后工作在人才培养引进和推进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

 

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镇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社保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须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区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是综合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区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市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区博士后工作管理资料台账,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

(一)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提出及确定;

(二)协助办理进出站手续;

(三)组织开题、中期及出站考核;

(四)提供博士后科研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项目确定、人员招收、工资待遇、科研经费、考核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六)建立博士后工作台帐。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一般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省人力社保厅建立“日常接受备案、年底统一公布”的工作机制,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日常接受设站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具有设站资格,招收博士后进站后授予“省博士后工作站”牌子。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各设站单位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工作站需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可由工作站根据项目情况及博士后人员的专业学科自行选择。

第十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国家、省、市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由合作的流动站按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收到省级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进站介绍信或其他批复材料,为进站手续办理完结。进站日期为该材料上的落款日期。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应与博士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二周内将省级博管办进站介绍信、三方协议、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毕业证书等材料(纸质复印件加单位公章,电子稿pdf格式)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在省、市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完整的信息。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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