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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甬经信组〔2017〕131号和甬建发〔2017〕6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企事业单位2017年度工程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本次申报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和市农办商议,对《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新修改的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

2、在事业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派遣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SS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3、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须对口,如不对口一律按破格条件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详见附件3)。

(四)申报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五)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要到2017年12月31日),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对于200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无法提供学历注册备案表的申报对象,须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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