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工作,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5〕4号)、《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区委办〔2014〕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上半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评审,推荐并落户镇海区的一类、二类、三类创业项目。分别为:
2015年10月19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2〕1号)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高层次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有资金(含经评估以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0%以上,或高层次人才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5年10月19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人才发〔2015〕4号)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海外高层次人才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并且一般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7年1月1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文件,仅申报创业启动资金、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核心成员生活住房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等4个项目,其中一类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标准为600万元。
二、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创业启动资金
1.补助标准
经评审确定的推荐项目,按推荐等级和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500万元(2017年入选项目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创业项目自注册并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可申报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4)企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初次申报创业扶持资金的项目,请提供项目服务管理协议。
(二)创业团队资助(2017年入选项目不适用)
1.补助标准
对2名及以上的海外优秀创业团队,从第3名开始,每增加1名,创业启动资金增加20万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核心成员须为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股东且出资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实际担任企业的重要职务。团队资助须自创业项目获得首期创业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经考核评估通过后,予以拨付。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2)文件规定的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聘任合同、协议书或社保关系等工作关系证明,担任职务证明;
(4)出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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