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14〕17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规范2016年人才公寓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6年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总套数为160套,对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予以定额货币补贴。若符合条件人员所享受总数超过160套,人才公寓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享受人。
第三条 控制标准内货币补助2225元/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辅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第四条 实施办法
(一)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已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相关条件的,可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视为放弃,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二)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未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享受条件的,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住房一套(包括二手房),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并凭有关证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视为放弃,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三)补贴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申请第一年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此后四年,享受者于每年的8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经区人才公寓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后发放,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若期房未交付,相关权证未办妥的,提供购房合同、相关付款发票,不用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
(四)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具体享受人,办完购房、按揭贷款等事项后应当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和国土窗口办妥权属登记手续,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16年人才公寓,202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领取补贴。
(五)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人才公寓安置条件的人才,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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