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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购置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镇政办发〔2014〕172号文件《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实施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2016年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总套数为160套,对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予以定额货币补贴。若符合条件人员所享受总数超过160,人才公寓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享受人。

  二、货币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货币补贴标准:控制标准内货币补助2225元/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辅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二)关于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1)对201611日至申请截止日已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相关条件的,可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视为放弃,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2)对201611日至申请截止日未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享受条件的,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6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住房一套(包括二手房),并凭有关证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视为放弃,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3)补贴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第一年的31日至10日和8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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