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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通知。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12日起,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按《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执行,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的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区财政负担5万元。全区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镇海区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镇海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上述人才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其中高级人才在签约期内调离镇海区外宁波市内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区财政补贴部分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每年10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的社保时间为准

  2.安家补助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审核,初审通过后由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2)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涉及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的,镇海区财政负担部分按文件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发放。

  3.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在首次申报后在甬购房,可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剩下年度的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为100万、100万、100万,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0万、30万、20万,拔尖人才为20万、20万、10万,高级人才为5万、5万、5万(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区级财政承担的5万为1万,2万,2万);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流程申报。

  (三)其他事项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8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

  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镇海区财政负担(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镇安家补助、镇海区安家补助费、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 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每年3月、9月、12月可统一向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高级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文件,新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在镇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6)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 镇海区属企事业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3.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审,审核通过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5、高级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2)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补贴;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高级人才购房的,单个享受高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购房补贴。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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