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发〔2014〕95号)、《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制定本实施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区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镇海区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在我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我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可提供单位录用有关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区人社局统一上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资格认定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址:镇海区工农路148号1楼人才服务大厅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574-86275391
(四)购房补贴申报办法
1.对高校毕业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核定后相应房价金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 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核定后相应房价金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 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到区人才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申报窗口办理补贴申报手续,申报资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号(开户银行为宁波大市内);
2)学历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4)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原件;
5)《镇海区人才专项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6)购买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契证、缴纳契税发票、交房全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产权登记受理单、契证、缴纳契税发票。
3.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在镇海区范围内购房的到镇海区相关受理窗口申报,在其他区域购房的不予受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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