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镇海网创园的建设,根据《关于镇海区网络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镇人社发〔2013〕152号)精神,结合我区网络创业实际情况,现制订镇海区网络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入园网络创业企业相关条件认定
1、《关于镇海区网络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条提到的“5名以上本区户籍员工”采取以下认定办法:入驻网络创业园(以下简称网创园)企业第一年申报相关政策资金时须招用2名及以上本区户籍员工,第二年申报时须招用4名及以上本区户籍员工,第三年申报时须招用5名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对于当年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的扶持资金。
2、《若干意见》第二条提到的“年销售额”和“发货量”采取以下认定办法:网络创业企业或该企业主在各个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额和发货量均可合并计算,销售额应缴纳过相应的税款。销售额证明材料由企业从相关网络平台导出销售额数据,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纳税证明;发货量证明材料可从相关网络平台导出发货量数据,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或者可由快递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二、场地租金补贴
1、补助标准
7月1日以前入驻网创园的企业,其场租面积补助标准按照《镇海区网络创业园入驻合同》上核定的面积为准。7月1日及以后入驻网创园的企业,其场租补助标准如下:网创园内网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网创企业,按照租赁面积的50%给予补助;网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网创企业,按租赁面积给予全额补助。每家网创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材料
(1)《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情况证明;
(4)入驻园区期间的发货量及销售额的证明材料;
(5)提供镇海户籍员工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户籍证明等);
(6)入园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租金的发票。
三、财政贡献奖励
1、奖励标准
自企业首次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税收留区部分的100%、75%、5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封面)附件2;
(4)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5)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6)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政策兑现清算表(汇总),本表由相关人社部门填报并需盖章。
(7)每月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缴款凭证)及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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