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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人才公寓(租赁公寓)是专项用于人才生活配套的,解决人才来镇海区创业创新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转、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优惠、有限期”和“轮候承租、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二)人才公寓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三)租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不能同时享受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退出租住后,符合《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人才公寓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贴。

  第二条  租住对象及条件

  (一)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的基本条件为在本区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各类人才。租住对象一般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我区非公经济组织(所在非公经济组织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镇海区)工作,且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3、租住人(包括配偶)必须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市六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住房(包括承租公房和私房)。

  (二)我区重点扶持的新材料、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条件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对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其他重点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三)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

  第三条  租赁价格确定

  (一)以市场租赁价格为基准价,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具体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报物价部门审定,一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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