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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开放型经济外资政策2017年度奖励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2013-2017年有关开放型经济外资奖励政策(镇政办发〔2012〕24号)和(镇区委〔2017〕36号、镇经合〔2017〕28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开放型经济外资政策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

2014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起新设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除房地产类项目外)和现代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017年地方财政贡献。

2、补助标准

先进制造业项目: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现代服务业(除房地产类项目外)和现代农业项目:合同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除房地产类项目外)和现代农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收缴款书、税收明细表;

(3)项目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4、申报时间

一年申报一次,8月23日前。

二、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

2017年起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房地产类项目外)2017年地方财政贡献。

2、补助标准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对实到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获得营业收入起,前两年按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第三年按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到外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获得营业收入起,连续三年按其地方经济发贡献的10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收缴款书、税收明细表;

(3)项目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4、申报时间

一年申报一次,8月23日前。

三、增资扩股(外资并购、借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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