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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研究,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企业创新载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2.知识产权指标。近3年内(不包含2019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企业研究院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9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科技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科研条件。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
1.企业填报。企业登录“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sti.gov.cn/),选择“科技计划体系-市级计划”,按照申报通知条件分别在“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栏目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
3.专家评审。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会同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市企业研究院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
4.备案认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建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宁波市科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为做好申报服务工作,要求申报企业于10月12日前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于报送区科技局,电子邮箱:739626228@qq.com;
2.扶持政策。
市级政策:企业经备案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明确的补助政策不再施行。
区级政策: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研究院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需扣除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补助)和30万元的补助。
申报咨询:科技服务中心 乐宇明 89389563
政策咨询:科技发展科 马金伟 89287682
附件:《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8日
附件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docx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研究,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企业创新载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
2000≤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5000)×2%+490 |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企业研究院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9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科技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科研条件。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
1.企业填报。企业登录“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sti.gov.cn/),选择“科技计划体系-市级计划”,按照申报通知条件分别在“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栏目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
3.专家评审。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会同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市企业研究院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
4.备案认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建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宁波市科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为做好申报服务工作,要求申报企业于10月12日前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于报送区科技局,电子邮箱:739626228@qq.com;
2.扶持政策。
市级政策:企业经备案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明确的补助政策不再施行。
区级政策: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研究院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需扣除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补助)和30万元的补助。
申报咨询:科技服务中心 乐宇明 89389563
政策咨询:科技发展科 马金伟 89287682
附件:《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8日
附件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报名表.docx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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