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经2019年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且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由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排摸、培育等工作,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机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助。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申请以企业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通过区科技局初审为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交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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