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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科〔2024〕42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1日

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1〕76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区科技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区内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产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按照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二章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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