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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实施“六大战略”和建设“六个示范区”的要求,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科技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镇海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形势,加强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科技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费、中间试验费和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支持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合作、星火、科技成果推广、自然科学、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公益性项目(如农村医疗、环保、教育、村镇建设等方面)允许事业单位牵头申报,重点面向农业“两区”(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星火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及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项目评审采取百分制,侯选项目平均得分不低于60分。

  第七条职能科室根据专家意见,依据经费安排、分数高低、政策导向等拟定项目立项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文确认。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按照配套项目和区级项目进行分类。

  配套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农业社发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对列入市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配套补助;对列入各类国家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的,给予一定的配套额度,具体补助额度一事一议;对被认定为宁波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单位)和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区级项目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技术研发项目,农业农村类重点面向生物种业、设施与工程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发展类项目面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宜居便行、公共安全、教育科学、社会管理等领域,立项后区财政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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