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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六大战略”和建设“六个示范区”要求,引导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引进新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镇海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科技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宁波市镇海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六大战略和建设六个示范区要求,引导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引进新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或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单位并属技术实施方;且规范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季报(B107-1B107-2)等统计报表;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区科技发展规划;

  (三)项目合作单位必须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和相关有科技成果中介资质的单位,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四)技术合作和交易必须在宁波市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实现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五)单个成交项目已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应累计达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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