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
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引才育才力度,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加大人才要素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奖励。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拔尖人才由区级兑现。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对象的认定,按市级有关文件执行(下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自主引进的人才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新团队A类、B类、C类以及创新个人的,3年内按照其承担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50%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以及3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含对创新团队、创新个人奖励),年度补助额低于10万元不予支持。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委托会计事务所核定,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有研发经费批注的审计报告(如有提供)。
第七条 企业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有关资助标准另行制定),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引进人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分别给予企业市区两级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柔性引才补助。对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派遣等方式引进的人才。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合作项目或课题介绍,专利、论文、奖项等能够证明专家作用的材料;
5、身份证、护照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6、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税收完税证明。
第九条 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对注册在我区中资或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聘用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并担任相应中层及以上职位的外籍专家,入选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按市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十条 国外智力项目奖励。对区属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入选国家外专局、宁波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1 的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每年拟定研发经费补助、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等项目的兑现工作计划;区人力社保局每年拟定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奖励、企业引才资助和柔性引才资助等项目的兑现工作计划,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分工,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分别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企业(单位)的奖补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转拨。
第十六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享受扶持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9〕4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现将《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
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引才育才力度,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加大人才要素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奖励。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拔尖人才由区级兑现。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对象的认定,按市级有关文件执行(下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自主引进的人才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新团队A类、B类、C类以及创新个人的,3年内按照其承担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50%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以及3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含对创新团队、创新个人奖励),年度补助额低于10万元不予支持。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委托会计事务所核定,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有研发经费批注的审计报告(如有提供)。
第七条 企业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有关资助标准另行制定),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引进人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分别给予企业市区两级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柔性引才补助。对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派遣等方式引进的人才。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合作项目或课题介绍,专利、论文、奖项等能够证明专家作用的材料;
5、身份证、护照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6、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税收完税证明。
第九条 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对注册在我区中资或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聘用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并担任相应中层及以上职位的外籍专家,入选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按市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十条 国外智力项目奖励。对区属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入选国家外专局、宁波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1 的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每年拟定研发经费补助、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等项目的兑现工作计划;区人力社保局每年拟定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奖励、企业引才资助和柔性引才资助等项目的兑现工作计划,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分工,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分别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企业(单位)的奖补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转拨。
第十六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享受扶持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9〕4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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