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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12 镇海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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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

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和推进我区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并会同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类型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领军型创业团队,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资本型创业团队,根据团队实际到位货币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资金含资本公积金)的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按A类、B类、C类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业个人,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创业项目入选“雄镇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创业个人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在原基础上提升至120%。由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领衔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创业项目,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在原基础上分别提升至200%、150%、120%。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4、首次申报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团队成员(或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3年内,对A类、B类、C类创业团队(含领军型、资本型),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最高每平方米25元/月的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最高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创业个人参照C类补助。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租房合同、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

第七条  银行贷款贴息补助。3年内,每年给予入选的创业项目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

第八条  发展激励奖励。前3年内,创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给予奖励;后2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80%给予奖励。每家创业企业5年内享受发展激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纳税和完税证明;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

第九条  创新人才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新团队,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新个人,给予6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团队成员(或个人)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3、首次申报创新人才资助的项目,还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团队成员(或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区级配套奖励。引进的人才和团队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后,凭入选文件或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拨付区级配套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及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兑现实行申报制,正式落户的团队(个人)方可申请,其中:入选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完成在镇海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到岗工作;入选创新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与我区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园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办公室同意,最多可延长6个月,未能按时注册运营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入选资本型创业团队、创业个人项目申报前须已在我区创办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完成注册并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相关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备、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资金。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各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当期实际投入的50%,(其中首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0%),场租补贴、贷款贴息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

创业项目在接受首期扶持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参照首期扶持申请第二期创业启动资金。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再拨付相应的创业启动资金,场租补贴、贷款贴息补助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

剩余的创业启动资金参照前两期扶持申请拨付。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启动结题程序。

第十三条  资本型创业团队资助经费一般在项目入选1年后分2期按申请拨付,每期安排50%。项目团队自入选起1年后,如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拟获资助经费总额2倍以上,可提交第一期经费申请,经考核评估和会议审议,对合格项目拨付第一期经费;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不含首期资助)达到拟获资助经费总额4倍以上,可提交第二期经费申请,对合格项目拨付第二期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申请。

第十四条  入选“雄镇英才”计划的创新团队落户后,根据作用发挥和创新成果,经评估合格后,分三期拨付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三期拨付比例为50%、30%、20%。

第十五条  创业个人项目列入扶持且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实缴注册资本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备、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资金。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各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当期实际投入的50%,(其中首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0%),场租补贴、贷款贴息补助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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