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市委、市政府“双驱动、四治理”的决策部署,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及运营,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公共产品的可及性及供给质量与效率,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对等原则。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2.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或降低使用者成本,增强决策科学性。
3.激励相容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收益分成等,既要保障社会资本有机会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可持续运营,也要避免谋取暴利。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4.互利共赢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合理照顾企业业务拓展和投资回报,确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三)实施目标
2015年,在全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试点。
2016~2017年,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试点项目覆盖范围,初步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
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确保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相对明确等特点。主要包括:
1.市政设施项目。包括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园林绿化、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地下空间开发、主次干道、快速路等;
2.交通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路和交通场站、民用航空等;
3.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物流市场、会展场馆、菜市场、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社区商业邻里中心等;
4.城镇化提升项目。包括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综合性区域开发等;
5.水利项目。包括节水、水系整治、引调水、水库建设、防洪治涝、海堤建设、水系连通等项目。
6.其他项目。包括信息化、能源、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PPP模式的本质要求,积极推出试点项目,并探索扩大PPP模式的应用领域和项目范围。
在PPP模式推进过程中,要积极盘活存量项目,可通过委托运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收益权转让、债券转让、经营权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盘活政府资产、引进社会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效率。新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应在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项目储备
1.改造存量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项目,积极开展PPP模式的改造与应用;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在建和已建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合作运营,并同步纳入PPP项目库管理。
2.谋划增量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谋划提出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社会投资人也可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自身投资意愿谋划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可优先推出实施。
3.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各地、各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向市发改委申报。根据项目谋划、储备和进展情况,市发改委按照谋划类、推介类、实施类等分类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
2015年,各地、各部门按照实际需求,推出2个及以上项目开展PPP模式试点,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和有关指挥部要推出1~2个,该项工作纳入市有效投资工作考核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属国有企业PPP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列入对国资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规范项目评估
1.制定初步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对拟谋划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初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将评估通过后的相关资料递交市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属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造项目须同时向市国资委递交相关材料。
2.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制定实施方案。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关、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具备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予以协助。同时,通过组织市场测试,向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征集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4.项目批准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局审核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设定方式和条件,牵头组织社会资本采购工作。
各地可参照市里的项目评估模式对PPP项目予以推进。
(三)选择合作伙伴
1.伙伴选择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业绩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选择社会投资人,签署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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