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5日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适用本细则。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宁波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奉化区。
第三条 户口迁移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五个类别。
(一)居住就业落户是指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省外迁入和省内迁入。
(二)亲属投靠落户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特定人群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老年父母投靠和特殊投靠。
(三)人才落户是指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在甬工作人员落户、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家属落户和特殊贡献人员落户。
(四)政策性落户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积分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生、退役士兵(士官)、军转干部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五)市内户口迁移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的原则。
第二章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六条 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市区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第九条 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岁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在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死亡证明;
(五)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四章 人才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第十三条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四)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第十五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符合第十二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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