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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5-12-1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稳定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探索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本市户籍劳动者、余姚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含)以下,按规定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行创业场租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本市户籍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和服务,对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八)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可按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补贴。


  (九)加快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和完善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及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大力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和孵化效果,引导创业园区产业化集聚,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8年,全市认定6家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被认定为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经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3年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贴。考核期满的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对当年度新引入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实施期限为3年。所需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认定、考核及补助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十)营造创业氛围。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支持举办创业沙龙、创业集市、项目路演等活动,推进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库建设。创新举办创业大赛活动,对在国家、省、宁波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万元至1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活动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人员;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应缴纳费用的最低标准之和。


  本意见实施后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中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人员;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工作机制。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不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政策引导、跟踪服务、培训推荐工作机制。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落实见习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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