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科技局(委)、市委人才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科协,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支持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 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4号),加大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支持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规范管理,放大效应,在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以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国内外资源对接为目标的公共性开放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境内外协同互动的创新创业模式、支撑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的重要创新力量。支持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创新强省、开放强省、人才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快全球创新资源在浙江的集聚和利用、提升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和发展动能新优势、战略资源新优势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指导、突出特色、协同发展、内外联动、全程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省支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文件和重大活动方案、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等工作。
(一)省科技厅将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纳入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统一管理,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认定、绩效评价与服务监管,负责财政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安排程序,指导并参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财政经费的使用、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应达到以下目标任务:
(一)成为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地。以助力八大万亿产业、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产业为目标,创新发展模式,瞄准当地顶尖创新机构、高端创新平台,开展多领域、全方位的紧密合作,吸引集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等,整合集成创新资源。借助当地领先的科技研发资源和顶级智力支持,强化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紧密联系,形成高效互动的创新网络。
(二)成为高端创业人才和项目的孵化加速中心。充分发挥海外的科技、人才、项目、信息等资源优势以及省内产业集群、创业环境、配套服务等产业优势,通过技术转移、海外项目孵化、国内产业化、基金跟进投资等多种模式,引导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先进技术项目到浙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省内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双向互动建设。
(三)成为国际科技创新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海外创新资源引进、创业孵化、成果转化机制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在海外资源渠道建设、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人才和项目培育、甄别及评价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稳步推进与所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鼓励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聚焦的产业领域自建实验室和技术平台,或与当地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共享实验室及技术平台资源,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第八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要注意区域合理布局,在同一个海外城市一般不超过两个。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要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地方实际,各有侧重,形成差异化发展。市县配套扶持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等部门,组织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工作。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创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运营;
(二)申报创建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创新孵化中心或孵化器运营、国际科技合作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三)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四)申报创建单位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自收自支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五)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我省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申报创建单位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已与多个当地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建有高层次海外专家队伍;
(七)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所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浙江科技创新云平台以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一汇总,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形式审查通过的,作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储备项目征集入库,并根据引进落地绩效择优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在申报单位做出补充承诺后,可予以容缺受理,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参照评审指南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省内的申报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以及国别地区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择优提出支持建设和培育的建议名单及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和培育的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单。
第十四条 拟支持建设和培育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单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授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第三章 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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