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战新办、发改局、财政局,六区二岛(经发局):
根据《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5号),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并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0日
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5号)精神,为加大培育初创型企业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示范奖励的对象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三)获得风险投资机构(人)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人)的天使投资;
(四)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
(五)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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